(2017)闽04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彬与邓运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彬,邓运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691号原告:林彬,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邓运庆,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林彬与被告邓运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林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彬以另行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彬负担。审 判 员 柯月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军梅书 记 员 颜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