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街道委员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街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街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韩某某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