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425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2013)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颜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