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群兰与李洪全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兰,李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杨群兰,女,51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李洪全,男,42岁,祥云县人。关于杨群兰与李洪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2269.03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了(2017)云2923执284号之三,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洪全的银行存款22669.03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有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