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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万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万安会,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6472649-0。代表人王建强,行长。被执行人:万安会,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天兰统合经营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城胜利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6097-3。法定代表人杨青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万安会、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2463.52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安会、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