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新芳与卢氏祥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芳,卢氏祥立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242号原告孙新芳,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氏祥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沙河乡三角村。注册号:411224100000846。法定代表人朱学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兴伟,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系卢氏祥立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卢氏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芳诉被告卢氏祥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新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江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