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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畏与石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畏,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石林,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何畏与石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6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石林名下皖x号车。何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何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林名下皖x号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