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晏解放与代小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解放,代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晏解放,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晏老家行政村晏老家村***号。被执行人代小莲,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鮦城镇戴老家行政村戴老**号。晏解放与代小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代小莲支付晏解放每年子女抚养费6000元。晏解放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代小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小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代小莲外出打工,不知其详细地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