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白振洲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白振洲,王丽荣,黑龙江省和平牧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蕾,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晶。原审被告:白振洲。原审被告:王丽荣。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法定代表人:张辉。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原审被告白振洲、王丽荣、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倡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董力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