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永逸园公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846号被执行人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佳和花园2#区146号别墅地。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秧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5号19���桃源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朱家村(地号398)。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桂林市永逸园公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一小区帝苑街37号。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李艳,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形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该案移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5)象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8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