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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崇浩、陈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浩,陈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59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泉,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崇浩,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杨华,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崇浩、陈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