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侯马经济开发区智诚贸易有限公司、霍州市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经济开发区智诚贸易有限公司,霍州市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智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州市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军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侯马经济开发区智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州市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晋1081执2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霍州市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96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霍州市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