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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冲冲与陈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冲冲,陈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821号原告:高冲冲。被告:陈铖。原告高冲冲诉被告陈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高冲冲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冲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高冲冲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