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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春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春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716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45140737H。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春桂,住广西象州县。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桂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泰钧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宝坤附:本案适用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