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巧霞、杨巧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杨巧霞,杨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8层1803号。法定代表人智世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巧霞,女,1985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高平镇三教堂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502115320。被执行人杨巧林,女,1977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程文庄2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71229532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9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杨巧霞、杨巧林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巧霞、杨巧林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07911.83元(本金71701.83元及违约金33800元,受理费241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