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70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伊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山伊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仓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7023号之四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7883066W。法定代表人:徐小波(HSU,SIAO-P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伊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国际模具城模具设备区4号楼5室,组织机构代码32115868-5。法定代表人:罗仓飞,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52746150。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仓飞,男,汉族,1992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伊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仓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2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5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若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