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焦作市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大杨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焦作市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大杨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77号原告:张建国,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政二街968号。法定代表人:钟华,董事长。被告:焦作市大杨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和平西街4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郭冬青,总经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焦作市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大杨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张建国承担。审判员 郑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逯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