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志文、王红晓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文,王红晓
案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文,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红晓,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志文雇佣被告人王红晓等人,在遂溪县遂城镇325国道西溪铁路旁边进行高压线迁移工程铺管时,无意间损坏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的一条军事通信光缆(72芯单模光纤),影响重大国防通信保障任务。部队维修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对损坏的光缆进行抢修,当日19时10分抢修完毕并报警。75707部队向遂溪县公安局侦查部门提交了一份《湛江至青平段国防干线光缆线路阻断抢通、修复工程预算文件》,说明该部队湛江至青平段国防干线光缆线路阻断抢通、修复工程预算总价为:1349476元,其中抢代通工程费用:118276元,长途光缆通信阻断费用为1231200元。2016年9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50分队申请遂溪县公安局撤销此案,不追究此案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的供述;证人孙某、叶某、王某、杨某的证言;工程预算编制说明、申请撤案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认证笔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无视国家法律,施工时无意间损坏部队军事通信光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红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志文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案在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可对被告人王志文、王红晓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文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红晓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力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