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XX旺、蒋宗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X旺,蒋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奎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旺。被执行人蒋宗英,汉族住址同上,系XX旺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旺、蒋宗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买卖、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