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芳与者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者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杨芳。被执行人者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者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8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者小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芳案件款1517.30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者小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者小龙在银行的存款1577.30元(其中案件款1517.30元,案件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