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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郑文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郑文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白志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再审申请人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兼职法务专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文锦,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再审申请人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文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58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581民申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其起诉郑文锦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闽058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文龙审 判 员  尤祖荣代理审判员  杨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