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奚妍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妍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80号申请人:奚妍焱,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奚妍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奚妍焱称,奚妍焱与奚志民系父女关系,2017年1月13日9时许,奚志民随“鲁荣渔55848”号船在126/5海区作业时意外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未找到,申请宣告奚志民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奚志民,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兴胜村,已离婚,系申请人奚妍焱的父亲。2017年1月13日9时许,奚志民随“鲁荣渔55848”号船在126/5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2017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实奚志民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奚妍焱申请宣告奚志民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奚志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奚志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奚志民随船在海上工作意外落水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奚志民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奚志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