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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黎冰与祝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冰,祝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832号原告:黎冰,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德贵,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原告黎冰诉被告祝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黎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冰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黎冰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