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5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荣克、郑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荣克,郑淑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3732号原告: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63380502C,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中路98号宇洋中央金地14层01室。法定代表人:郭丹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波,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琳,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荣克,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淑阳,女,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克、郑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刘荣克、郑淑阳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梅秀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李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许惠萍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