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34周立立、唐来仁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立立,唐来仁,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3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立,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沭阳县,住南京市秦淮区。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少东,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唐来仁,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昭平县,住南京市秦淮区。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华伟,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泗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子,男,1996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泗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侍宁,男,1995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豫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邓敬伟,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泗县。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立立、唐来仁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作出(2017)苏01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立立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唐来仁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谭华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侍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邓敬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立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立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立立、原审被告人唐来仁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谭华伟、王子、侍宁、邓敬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立立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立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