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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郝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辉,郝景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436号原告:刘光辉,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郝景通,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田庙乡石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辉与被告郝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刘光辉负担。审 判 员 司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阎子佳书 记 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