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蔡昆与魏晓君、魏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昆,魏晓君,魏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昆。被执行人魏晓君。被执行人魏晓华。申请执行人蔡昆依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晓君、魏晓华履行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昆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执29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