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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九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2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乔九星,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上诉人乔九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991年2月13日发生在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东山柳树湾特大杀人强奸案,原铜川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将上诉人列为重大嫌疑人员予以刑事收审达108天时间,在放上诉人时只给了一份取保候审手续,上诉人根本没见过该局向法庭提供的另外三份法律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案相关规定,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办案规定。依据行政诉讼规定及司法解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行初19号行政裁定,依法履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依据当时的规定,对上诉人乔九星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属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乔九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