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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8号冉艳与李玉平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艳,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28号申请人:冉艳,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玉平,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627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冉艳与李玉平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李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冉艳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