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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1,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张某1。被执行人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等与被执行人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35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1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执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