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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李晓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李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5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6号富东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小英委托代理人:郝清远,该所律师,联系。被执行人李晓娟,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现住肃宁县。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李晓娟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4日将执行款755567元(其中律师代理费700000元,仲裁费28910元,本案执行费9857元),至此,被执行人李晓娟已履行(2017)京仲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25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秀军审判员  焦翠霞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