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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清涛与李隆川、李雯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清涛,李隆川,李雯雯,李钦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728号原告:任清涛,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隆川,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李雯雯,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告:李钦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任清涛与被告李隆川、李雯雯李钦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任清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任清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清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财产保全费180.00元,共计274.00元,由任清涛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白丽娜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