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成峰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峰,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1184号原告:刘成峰,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06933013Y。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成峰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沙洋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被告沙洋供电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沙洋供电公司不服本院裁定,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935元,减半收取计2467.50元,由原告刘成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