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文君与曹炳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君,曹炳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君,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炳礼,男,195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吕文君因与被上诉人曹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文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文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00元减半收取为1508.00元,由上诉人吕文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