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文君与曹炳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君,曹炳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君,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炳礼,男,195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吕文君因与被上诉人曹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文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文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00元减半收取为1508.00元,由上诉人吕文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