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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明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927号原告:史明娥,女,汉族,1992年1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92年8月6日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0号。负责人:邓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娥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明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明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明娥承担。审判员  徐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