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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先长投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先长

案由

投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72号罪犯王先长,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苗族,文盲,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0)怀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先长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7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先长犯投毒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3年4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9月10日经本院(2009)常刑执字第28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7月6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0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先长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C3明显滑脱、C4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脊髓压迫、C3-6椎间盘变形突出,仍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如质如量地完成警察布置的各项任务。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4次,并余37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王先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先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先长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