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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建伟与安岳永书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伟,安岳永书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071号原告:马建伟,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安岳永书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远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伟与被告安岳永书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伟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颜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