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卜珍超、卜玉芳等与赵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珍超,卜玉芳,赵庆华,蒋国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32号原告:卜珍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庆华。被告:蒋国辅。原告卜珍超、卜玉芳与被告赵庆华、蒋国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卜珍超、卜玉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珍超、卜玉芳以该案法律关系有误,应为合伙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珍超、卜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钧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