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加工销售门市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加工销售门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某加工销售门市。经营者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加工销售门市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6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加工销售门市材料款本金131300元及利息31512元,共计1628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加工销售门市材料款本金131300元及利息31512元,共计1628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兑付案件款500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当庭兑付案件款176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兑付案件款3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兑付20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兑付20000元,下余25212元及案件受理费146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234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5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