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270号原告:李某1,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李某2,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