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马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马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7429号 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石河镇吴刘村六组1号,身份号码42900619820808185X。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秦家村八组,身份号码610526198711024924,系被告妻子。 被告马福利,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枫林天下10-201,身份号码320321198405264637。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