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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与宗金龙、邬泽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宗金龙,邬泽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6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负责人:林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盛,女,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宗金龙,男,汉族。被告:邬泽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与被告宗金龙、邬泽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