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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顺玉与朴海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方顺玉,女,1965年1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朴海顺,女,1957年2月2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方顺玉与被执行人朴海顺(2017)吉2401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2620元)。申请执行人赵恩昌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朴海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帐户存款10万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顺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