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84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号。经营业主:孟海堂,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紫藤花园*号****室。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98866523Y),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901室。法定代表人:龚卢江,经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力达建材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