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张幸福、李林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幸福,张继红,李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幸福,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红,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原审被告李林芳,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上诉人张幸福因与被上诉人张继红、原审被告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幸福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张继红并非实际出借人,无主体资格;张继红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借款实际交付地在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内,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张继红、原审被告李林芳对一审裁定未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作为被告张幸福、李林芳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张幸福对于实际借款人是否系张继红等提出异议,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来确认。故张幸福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