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胡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胡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志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