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国抄与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抄,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91行初8号原告许国抄,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法定代表人张京洲,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与被告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抄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方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