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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海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海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23号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9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利发盛信用社主任。被告:宋海坡,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利发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海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