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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晥0202执9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俞金刚与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金刚,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935号之三申请人:俞金刚,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俞金刚与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所依据的(2017)镜劳人仲第1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