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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徐桂杰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徐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起和,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立新,女,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内勤。被执行人:徐桂杰,住址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桂杰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勇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诚 微信公众号“”